提示執行法院查封及點交不動產注意改進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 查封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時,應於查封筆錄記明債務人之現在占有狀況,及其他共有人之姓名、住所,並於拍賣公告載明其現在占有狀況及拍定後依其現實占有部分為點交。如依法不能點交者,亦應詳記其原因事由,不得記載「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之類似字樣。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四 查封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時,應於查封筆錄記明債務人之現在占有狀況,及其他共有人之姓名、住所,並於拍賣公告載明其現在占有狀況及拍定後依其現實占有部分為點交。如依法不能點交者,亦應詳記其原因事由,不得記載「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之類似字樣。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