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執行法院查封及點交不動產注意改進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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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查封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時,應於查封筆錄記明債務人之現在占有狀況,及其他共有人之姓名、住所,並於拍賣公告載明其現在占有狀況及拍定後依其現實占有部分為點交。如依法不能點交者,亦應詳記其原因事由,不得記載「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之類似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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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一法條,當執行法院查封不動產時,有幾個注意事項。首先,應該在查封筆錄中詳細記載債務人目前的占有狀況,以及其他共有人的姓名和住所。其次,在拍賣公告中應清楚載明債務人及其他占有人的現在占有狀況,並明確表示拍定後根據他們的實際占有部分進行點交。如果依法不能進行點交,則應詳細記載其原因事由,而不能使用「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等類似字樣。這一法條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利害關係人的權益,確保執行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舉個例子,假設一個不動產有兩個共有人,A和B,債務人C是目前的實際占有人。當執行法院查封這個不動產時,應在查封筆錄中詳細記載C的占有狀況,並在拍賣公告中清楚載明C的現在占有狀況。如果C只占有一部分不動產,則在拍定後應根據他的實際占有部分進行點交。如果根據法律的規定,不允許對C進行點交,則應詳細記載不能點交的原因事由。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執行程序中有關不動產的占有狀況和點交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從而保護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 查封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應有部分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拍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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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