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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執行法院查封及點交不動產注意改進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查封不動產已設有負擔,或債務人之權利於拍定後仍受有限制,應於查封筆錄及拍賣公告內載明,且如他人對之有優先承買權等情形,亦應於拍賣公告內載明。 共有物應有部分於拍定後,如法院已盡調查之能事,仍無法查悉或送達共有人,致不能通知其優先承買者,即毋庸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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