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提示執行法院查封及點交不動產注意改進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人查封後始占用拍賣不動產,拒絕交出者,執行法院除應嚴格執行,解除其占有,將不動產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外,如遇有竊佔執行標的物,恐嚇勒索投標人、得標人,偽造借據、租約或涉有其他罪嫌時,應即移送該管檢察官依法偵辦。債務人受點交後復占有該不動產者,亦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