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執行法院查封及點交不動產注意改進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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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債務人或第三人於查封時主張查封之不動產訂有租賃者,執行法院應命提出租約,即時影印附卷,如未能提出租約或未訂有書面者,亦應詢明其租賃起迄時間、租金若干及其他租賃條件,逐項記明查封筆錄,以防止債務人事後勾串第三人偽訂長期或不定期租約,阻撓點交。債務人或第三人於查封後提出租賃契約,主張查封之不動產上已有租賃關係者,執行法院宜為相當之調查,如發現其契約有冒用他人名義偽訂情事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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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執行法院在查封不動產時,若債務人或第三人主張該不動產有租賃關係,應要求其提出租約並影印附卷,如果未能提供租約或沒有書面證據,也應詢問其租賃期間、租金等條件,並將相關內容逐項記錄在查封筆錄中,以防止債務人事後與第三人串通偽造長期或非定期租約,以阻礙點交程序。而若債務人或第三人在查封後提出租賃契約,聲稱該不動產已有租賃關係,執行法院應進行相應的調查,如果發現契約中有冒用他人名義偽造的情況,應依前述規定處理。 根據大法官第830號解釋於2022年7月22日發布的解釋意旨,執行法院應針對債務人或第三人所主張之查封不動產是否存在租賃關係,進行相關調查。若債務人或第三人能提出相關租約文件並證明該文件為真實有效,則執行法院應予以認可,並在查封筆錄中詳細記載該租約內容。然而,若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租約文件有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或其他非法行為,執行法院則應予以否認並採取相應的法律措施。 舉例來說,若執行法院在查封不動產後,債務人提出某份租賃契約聲稱已與第三人簽訂,執行法院應要求債務人提供該份租賃契約進行調查。若該份租賃契約被發現為冒用他人名義偽造的,執行法院應否認該租賃契約並進行相應的法律處理。
- 債務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查封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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