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執行法院查封及點交不動產注意改進事項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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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第三人對其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動產不爭執,或其對該不動產之租賃權業經執行法院除去,而有第六項規定之情事者,亦得依該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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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文本,第三人若對於在查封前沒有權利占有該不動產且沒有爭議,或者其對該不動產之租賃權已由執行法院解除,皆可依該法條規定進行操作。 參考資料: 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八項:第三人對其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動產不爭執,或其對該不動產之租賃權業經執行法院除去,而有第六項規定之情事者,亦得依該項規定辦理。 範例:若在查封前第三人已經放棄該不動產的權利,或是其對該不動產的租賃權已被執行法院解除,則該第三人也可以按照第六項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操作。
- 第三人名詞
- 查封名詞
- 無權占有名詞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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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