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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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書應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之印信。 業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時,前項董事,指現任董事而言。如有疑問,應通知聲請人提出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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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1條,法人設立登記的聲請書應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并加蓋法人的印信。如果是已經存在的非法人團體辦理法人設立登記,"董事"指的是現任董事。如果有疑問,應通知聲請人提供主管機關的證明文件。 根據內政部相關資料,財團法人是根據《民法》第32條的規定,由數人或五十人以上組成的法人,以捐助、遺贈或其他方式,為達成特定目的而由自然或法人以財產共同設立,並登記為法人的團體。以董事為例,他們負責監督和管理財團法人的事務,並代表財團法人提出聲請書。 參考資料:內政部相關法規
相關函釋 1 則
- 法人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業已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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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