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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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人印信業經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者,應提出其經製發或核備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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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2條,法人若擁有經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的印信業,應當提出相關的製發或核備文件作為證明。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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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