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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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人之捐助章程經登記後,不得修改。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變更之。其變更登記之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因捐助人、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經法院變更其組織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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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根據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3條的規定如下: 該條規定指出,已登記的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不得修改。然而,如果捐助章程所規定的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的管理方法不具備,利害關係人可以聲請法院為必要的處分後進行變更。此外,變更登記的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同樣地,為了維護財團法人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如果捐助人、董事或利害關係人聲請,並經法院變更其組織,也適用相同的規定。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例如裁判書案號85台抗字第320號,如果財團法人的捐助章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法院可以進行必要的處分來進行變更。另外,台灣普天宮的案例(民國93年許字第1號)也提到了聲請人經報奉新竹縣政府核准後召開會員大會來補充變更捐助組織章程的情況。這些案例都與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3條有關聯。
相關函釋 2 則
- 法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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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