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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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人因處分不動產,減少財產總額,任免董事而為變更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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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4條,當法人因處分不動產、減少財產總額或任免董事而需要進行變更登記時,必須提交聲請書。這份聲請書必須由現任董事中的半數以上人員簽名或蓋章,并且應加蓋法人的印信。 舉例:假設一個財團法人計劃出售一筆不動產,這將導致其財產總額的減少。在完成交易後,財團法人必須向法院提交一份變更登記的聲請書。該聲請書必須至少由現任董事中的半數以上人員簽署或蓋章,并且必須加蓋法人的印信。
- 法人名詞
- 處分不動產名詞
- 任免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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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