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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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法人因解散而為解散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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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所提及的參考文件並沒有涉及到財團法人登記以及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的注意事項第五條。因此,無法提供對該法條的解釋或相關範例。
- 法人名詞
- 清算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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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