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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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者,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又因合併而繼續存在者,應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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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資料,法院在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第六條: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者應辦理設立登記。因合併而消滅的法人應辦理解散登記。因合併而繼續存在的法人應辦理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民法第169條第1項、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169條第1項、公司法第25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公司法第24條至第26條、公司法第418條、公司法第402條、公司法第403條 範例:在公司法第402條中規定,公司向主管機關所為的登記,除了對公司所進行的公權監督外,也具有對外公示性質。因此,當公司需要變更登記時,應在一定期限內由代表公司的股東或董事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公司違反這項規定,主管機關將對公司施以行政罰款,以促使其履行相應的義務。這個例子展示了法院在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時需要注意的事項之一。
相關函釋 3 則
- 法人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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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