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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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法人得為變更登記事項,而聲請變更登記者,如其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尚未提出時,須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繳驗財產移轉證明文件後,始得准其為變更登記,並發給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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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 20 條规定,当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时,如果其财产已转移为法人所有的证明尚未提出,必须依照非诉讼事件法第八十六條的规定,提交财产转移证明文件后方可批准其进行变更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 参考资料:非訴訟事件法第八十六條、最高法院判例資料库相关案例
相關函釋 1 則
- 法人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第八十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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