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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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法人因處分財產而為變更登記時,其處分行為如依法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例如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須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始准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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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21條,當法人因處分財產而進行變更登記時,如果該處分行為需要經由主管機關核准(例如根據私立學校法第49條的規定),法人必須提供經由主管機關核准的文件,才能辦理變更登記。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私立學校打算處分其財產,而根據私立學校法第49條的規定,該處分行為需要經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那麼該私立學校在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的時候,必須提供經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的文件,以完成變更登記的手續。
相關函釋 2 則
- 法人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四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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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