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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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法人設立登記之公告,應依公告之程式為之,其主旨欄應記載如下:「主旨:公告○○○ (董事姓名) 等聲請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繳驗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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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 22 條規定,法人設立登記之公告應依公告程式進行,其主旨欄應記載相關信息,包括聲請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的董事姓名及其他相關資訊。公告內容中應表明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的證明文件已經繳驗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的日期。 例子: 公告上的主旨可以記載為「主旨:公告李小明等聲請辦理新竹基金會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繳驗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 法人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俟名詞
- 聲請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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