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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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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法人登記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在未為公告前,不得公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四條)。如以文書為之者,得斟酌情形以密件處理。(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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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23條的規定,法院在未進行公告之前,不得公開調查和處理法人登記事件。根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第2項和非訟事件法第34條規定,在進行公告之前,應保守相關資料的機密性。如果使用文件進行調查和處理,可以考慮視情況進行文件的保密處理。

  • 法人名詞
  • 第十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四條條文
  • 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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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 23 條規定:「二十三 法人登記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在未為公告前,不得公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