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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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法人登記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在未為公告前,不得公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四條)。如以文書為之者,得斟酌情形以密件處理。(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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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23條的規定,法院在未進行公告之前,不得公開調查和處理法人登記事件。根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第2項和非訟事件法第34條規定,在進行公告之前,應保守相關資料的機密性。如果使用文件進行調查和處理,可以考慮視情況進行文件的保密處理。
- 法人名詞
- 第十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四條條文
- 第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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