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第 25 條
快速跳轉
二十五 利害關係人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六條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登記文件,應在已為設立或變更登記公告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並以有利害關係部分為限。未准為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之文件,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這段內容,第25條提到財團法人登記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登記文件,但是應在已經公告設立或變更登記之後進行,且僅限於有利害關係的部分。如果尚未准許設立或變更登記的文件,則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這些行為。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法》第25條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一百零六條條文
- 變更登記名詞
- 第十條第二項條文
- 設立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