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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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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利害關係人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六條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登記文件,應在已為設立或變更登記公告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並以有利害關係部分為限。未准為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之文件,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這段內容,第25條提到財團法人登記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登記文件,但是應在已經公告設立或變更登記之後進行,且僅限於有利害關係的部分。如果尚未准許設立或變更登記的文件,則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這些行為。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法》第25條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一百零六條條文
  • 變更登記名詞
  • 第十條第二項條文
  • 設立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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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 25 條規定:「二十五 利害關係人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六條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登記文件,應在已為設立或變更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