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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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法人登記,應著重程式上事項之審查,至於實質事項之審查,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設立目的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或強行規定。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令或設立目的。 (三)聲請登記之財產有無不實,但無庸審查其財產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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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九條(一)款規定,法人登記時應審查設立目的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或強行規定。這表示法院需要確保財團的設立目的符合公共秩序和社會道德,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條(二)款規定,法人登記時應審查捐助章程或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令或設立目的。這表示法院需要檢查財團的捐助章程或遺囑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是否符合財團設立的目的。 第九條(三)款規定,法院可審查聲請登記的財產是否真實,但不需要審查財產的來源。這表示法院只需要確認財產的真實性,而不必調查財產的來源。 根據民法第三十九條,財團法人設立於登記前,登記主管機關應審查其設立目的是否合法。同時,根據民法第六十條,財團法人的組織必須依照捐助章程或遺囑內容來進行。這些規定與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時所應注意的事項相符。 因此,根據上述資料以及相關法規,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時應注意審查設立目的、捐助章程或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且確認聲請登記的財產是否真實。
- 法人名詞
- 公序良俗名詞
- 遺囑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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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