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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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法人之設立與登記文件,應經其驗印而未驗印者,應不准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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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8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權要求法人之設立與登記文件經其驗印。若文件未經驗印,法院應不准該法人進行登記。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人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下是相關範例: 根據內政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3條,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時,必須準備相關文件,包括設立章程、財產清冊等。這些文件在主管機關審核後應該進行驗印,以確認其真實性。 例如,某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時,未將財產清冊等相關文件送交主管機關驗印。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在辦理該財團法人的登記時應依法不予准許,直到該財團法人補齊文件並經過主管機關的驗印程序。 參考資料: - 內政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相關函釋 2 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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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