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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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法人之捐助章程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認為違反設立目的,不准登記: (一)以法人收益之全部或一部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營利團體者。 (二)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營利團體者。 (三)捐助人或其子孫永為該法人董事者。 (四)設有社員或允許受益人之繼承人繼承其權益者。 (五)其他顯然不以公益為目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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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 10 條》,該條款列舉了下列違反設立目的的情形,法院在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時應該予以否決:(一)以法人收益之全部或一部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營利團體,(二)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營利團體,(三)捐助人或其子孫永為該法人董事,(四)設有社員或允許受益人之繼承人繼承其權益,(五)其他顯然不以公益為目的的情形。根據最新的資料,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財團法人被濫用以圖取私利,確保其目標是為了公益。以下是一些相關資料: (一)根據《財團法人法》修正案,為了確保財團法人的財產使用符合公益目的,不可以將全部或部分的收益歸屬給特定的私人或營利團體。這是為了確保財團法人的資源能夠公平地分配給社會大眾。 (三)根據《財團法人法》修正案,不允許捐助人或其子孫永為該法人的董事。這樣的限制是為了防止捐助人或其家族成員以財團法人之名,獲取不當的經濟利益或操縱財團法人的運作。 (五)根據《財團法人法》修正案,法院可以否決其他明顯不以公益為目的的情形。這樣的判斷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來決定,以確保財團法人的成立和運作符合公益目的。 總之,《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 10 條》列明了違反設立目的的情形,法院在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時需注意這些規定,以確保財團法人的成立和運作符合公益目的。
相關函釋 2 則
- 法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繼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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