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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 法院得視業務需要,於人力、物力許可範圍內,彙印調解書不予核定之理由,分送轄區內鄉、鎮、市、區內調解委員會參考,以助調解工作績效及調解書品質之提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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