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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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法院得視業務需要,於人力、物力許可範圍內,彙印調解書不予核定之理由,分送轄區內鄉、鎮、市、區內調解委員會參考,以助調解工作績效及調解書品質之提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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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法院可以根據業務的需要,在人力和物力許可的範圍內,將不予核定的調解書理由彙印成冊,並分送給鄉鎮市區內的調解委員會參考。這樣做旨在提升調解工作的效果和調解書的品質。具體來說,法院可以將調解書中不予核定的原因打印出來,以提供給調解委員會參考,讓他們在進行調解工作時能更有效地處理類似的情況,同時也提高調解書的品質水平。 範例:一個法院在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時,發現一份調解書不具備核定的條件,但法院認為這份調解書中的內容對調解工作有參考價值。為了提升調解工作的效果和調解書的品質,法院彙印了這份調解書不予核定的原因,並分送給該地區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參考,讓他們在未來的調解工作中能夠避免相同的錯誤,並提高調解書的水準。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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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