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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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當事人向原核定民事調解之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者,法院應注意其起訴是否遵守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三十日之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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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在處理當事人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時,應留意其起訴是否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的三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
- 核定名詞
- 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起訴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不變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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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