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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 當事人向原核定民事調解之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者,法院應注意其起訴是否遵守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三十日之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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