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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 已繫屬於法院之民事事件,在判決確定前,如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訴訟終結,書記官應即報結並通知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告訴乃論刑事案件方面,如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依同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屬於公訴案件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自訴案件部分,書記官應即報結,並速將視為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自訴人及代理人與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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