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快速跳轉
七 已繫屬於法院之民事事件,在判決確定前,如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訴訟終結,書記官應即報結並通知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方面,如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依同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屬於公訴案件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自訴案件部分,書記官應即報結,並速將視為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自訴人及代理人與被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七條,已繫屬於法院的民事事件,在判決確定前,如果經過調解並經法院核定,則訴訟終結。對於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來說,如果在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在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並經法院核定,則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對於屬於公訴案件的情況,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告知不受理的判決。對於自訴案件的部分,則書記官應立即報結,並迅速將視為撤回自訴的事由通知自訴人及代理人以及被告。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知道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了調解成立後的處理方式。對於已繫屬於法院的民事事件,在判決確定前,如果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則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對於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來說,在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如果調解成立並在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並經法院核定,則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對於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處理方式也有具體的規定。
- 繫屬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書記官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告訴乃論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偵查名詞
- 辯論名詞
- 撤回告訴名詞
- 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條文
- 諭知不受理名詞
- 撤回自訴名詞
- 自訴人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