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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 法院將經核定之調解書發還鄉、鎮、市、區公所前,應注意有無遺漏法官簽名及蓋用法院印信;鄉、鎮、市、區公所將調解卷宗併送法院者,並應注意將該卷宗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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