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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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院將經核定之調解書發還鄉、鎮、市、區公所前,應注意有無遺漏法官簽名及蓋用法院印信;鄉、鎮、市、區公所將調解卷宗併送法院者,並應注意將該卷宗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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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法院在核定調解書後發還給鄉、鎮、市、區公所之前,應注意是否有遺漏法官簽名及蓋章使用法院印信的情形。而鄉、鎮、市、區公所在將調解卷宗併送法院時,也應注意將該卷宗一併發還。 參考資料: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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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