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 法院發現調解書內容或程式之欠缺可以補正者,應限期通知鄉、鎮、市、區公所補正,不得遽予退回。如認調解書不應核定或逾期不補正者,應敘明其理由連同調解書通知鄉、鎮、市、區公所,不得命其撤回審之聲請,或逕予駁回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