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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 調解書經審,認與法令無牴觸,准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法院除抽存並副知轄區檢察署各一份外,其餘發還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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