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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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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調解書經審
核
,認與
法令
無牴觸,准予
核定
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法院除抽存並副知轄區檢察署各一份外,其餘發還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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