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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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裁決程序或內容與法令牴觸者,法院應不予核定,並通知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不予核定之理由。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為不予核定或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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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詢問的是「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的第11條內容,即當裁決程序或內容與法令相衝突時,應該如何處理。根據所提供的內容,這個條款沒有進一步的詳細說明,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具體解釋或範例。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 不當勞動行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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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