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證人辦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注意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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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法院,包括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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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法院及公證人辦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的注意要點第2條指出,本要點所稱的法院包括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這意味著這些注意要點適用於中華民國司法院所屬的各級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等。具體而言,這些法院在處理涉及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的事項時,應遵守相關的注意要點。 參考資料: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注意要點第2條法條,來源不明,提供的資料片段中未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編號或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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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