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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及公證人辦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注意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 本要點所稱公證人,包括法院公證人、民間公證人;民間公證人係指公證法第二十四條之民間公證人、第二十七條之候補公證人、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經遴任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及因地理環境或特殊需要,經司法院許可得兼執行律師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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