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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及公證人辦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注意要點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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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依協議內容,法院、地方法院
公證
處 (以下簡稱公證處) 及
公證人
須配合辦理之事項,為
公證書
副本 (以下簡稱副本) 之寄送及公證書之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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