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證人辦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注意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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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依協議內容,法院、地方法院公證處 (以下簡稱公證處) 及公證人須配合辦理之事項,為公證書副本 (以下簡稱副本) 之寄送及公證書之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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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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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證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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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