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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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請求結婚書面公證者,在辦公時間內,公證人應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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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當事人要求進行結婚書面公證時,公證人應在辦公時間內即時辦理,不得延遲。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隨時前往公證處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公證人負有即時處理的職責。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
- 公證名詞
- 公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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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