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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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請求結婚書面公證同時辦理結婚儀式者,結婚儀式日期,由結婚當事人自行擇定,至遲應於三個工作天前辦理請求手續,並繳納公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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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規定,如果當事人希望同時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和結婚儀式,結婚儀式的日期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但最遲應在三個工作天前辦理相關手續,同時需支付相關的公證費用。 這項規定主要是針對同時舉辦結婚書面公證和結婚儀式的情況,強調了當事人自行挑選結婚儀式日期的權利,同時也要求在結婚儀式日前至少三個工作天進行相關的申請手續。此外,當事人還需要支付相關的公證費用。 以上資訊來自"司法院民事裁判所"官方網站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4_02_printpage-ato-1607.html) 中所刊載的《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資料。
- 公證名詞
- 公證費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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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