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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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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收受結婚當事人結婚書面公證請求書時,應注意審查是否合法,並得就到場人為必要之詢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公證人在收受結婚當事人結婚書面公證請求書時,應注意審查其合法性。公證人有權對到場人進行必要的詢問。這意味著公證人在辦理結婚書面公證時,需要仔細檢查結婚請求書的合法性,並且可能需要向到場人詢問相關問題以便了解情況。根據這項條款,公證人在處理結婚書面公證時,應該謹慎確保程序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司法部,民國86年1月5日修正公告。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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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三 公證人收受結婚當事人結婚書面公證請求書時,應注意審查是否合法,並得就到場人為必要之詢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