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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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證人收受結婚當事人結婚書面公證請求書時,應注意審查是否合法,並得就到場人為必要之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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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公證人在收受結婚當事人結婚書面公證請求書時,應注意審查其合法性。公證人有權對到場人進行必要的詢問。這意味著公證人在辦理結婚書面公證時,需要仔細檢查結婚請求書的合法性,並且可能需要向到場人詢問相關問題以便了解情況。根據這項條款,公證人在處理結婚書面公證時,應該謹慎確保程序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司法部,民國86年1月5日修正公告。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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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