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請求結婚書面公證者,在辦公時間內,公證人應隨到隨辦。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7.27
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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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請求結婚書面公證同時辦理結婚儀式者,結婚儀式日期,由結婚當事人自行擇定,至遲應於三個工作天前辦理請求手續,並繳納公證費用。
三 公證人收受結婚當事人結婚書面公證請求書時,應注意審查是否合法,並得就到場人為必要之詢問。
四 公證人主持結婚儀式時,應切實查核到場之結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證人是否本人。
五、結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為其辦理結婚書面公證:
(一)未滿十八歲。
(二)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或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五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
(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而未經受監護人之父母同意。
(四)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或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七條規定。
六 公證人應命結婚當事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查核,必要時得命提出戶籍謄本予以核對。
七、(刪除)
八、(刪除)
九、舉行結婚儀式時,結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等必須各自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及私章親自到場,並應當場在結婚書面公證書上簽名、蓋章。公證人簽名,亦必須當場為之。
十 結婚當事人如為外國人或其一方為外國人時,應繳驗各該當事人所屬大使館、領事館發給之婚姻狀況宣誓書或經其簽證得為婚姻之證明文件。如為外國軍人時,應繳驗各該當事人所屬大使館、領事館或服務機關、部隊主管,發給之軍人結婚批准書。
十一 結婚當事人如為無國籍人或為與我國無外交關係之外國人時,應繳驗足以證明其婚姻狀況之適當證明文件。
十二、舉行結婚儀式時,公證人應當場詢問結婚當事人,是否有為結婚之真意。
十三 辦理結婚儀式,公證人及佐理員暨其他工作人員,應儀容端莊,服裝整潔,並須注意維持禮堂之秩序,同時勸導當事人應儀容端正,服裝整齊清潔。
十四 結婚書面公證書應以打字、毛筆或黑墨水填寫。
十五 結婚書面公證書正本,應於公證或結婚儀式完成時當場交付,並另作成結婚書面公證書繕本乙份,交付聲請人,以便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十六 結婚書面公證書正本或繕本之標題下,應加蓋正本或繕本戳記。
十七 結婚書面公證書正本及繕本均免貼印花稅票。
十八 結婚儀式應依院訂儀式程序辦理,並揭示於公證處或民間之公證人事務所之禮堂。
十九 公證人宣讀結婚書面公證書及致詞,應言詞清晰,快慢適度。
二十、結婚儀式進行中,禮樂應繼續播放。但公證人及關係人發言時,應將音量降低。
二十一 公證人致詞,宜參照公證人結婚致詞範例為之,並得斟酌結婚當事人學識身分,以富有勉勵之詞句,為必要之增加或變更。且於致詞完畢時,應再提醒結婚當事人,持結婚書面公證書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結婚始生效力。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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