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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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舉行結婚儀式時,公證人應當場詢問結婚當事人,是否有為結婚之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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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規定,在舉行結婚儀式時,公證人應當場詢問結婚當事人是否有為結婚之真意。這表示在結婚儀式中,公證人有責任確認當事人的真正意圖是否要結婚。這是為了確保結婚是基於自願且真誠的意願,以保障婚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最新資料為例,中華民國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可以參考《民法》第979條。根據《民法》第979條,當事人的真意是結婚之前提出的真正意圖,被要求在結婚儀式上確認。如果公證人發現當事人在結婚儀式中並未真誠地表達結婚的意圖,則可能導致結婚無效。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結婚當事人的權益,以確保他們是出於真心和自願的意願結婚。公證人可以透過詢問和觀察當事人的舉止和表情等方式,確認他們的真意。如果發現當事人並不真誠地希望結婚,公證人可以拒絕為其進行結婚書面公證。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979條、《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
- 公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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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