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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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結婚當事人如為無國籍人或為與我國無外交關係之外國人時,應繳驗足以證明其婚姻狀況之適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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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時,如果結婚當事人是無國籍人或是與中華民國無外交關係的外國人,則需要提供足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適當證明文件。根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結婚登記是其中一個登記事項,申請人在申請時需要提供相關文件的正本。驗證國外製作的文件則需要經由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進行驗證。新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3項增訂這樣的驗證要求主要是為了確保國外製作的文件的真實性和公信力。根據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時需遵守法定範圍且符合法規授權目的的原則,行政機關對於未經驗證的國外製作文件無法查核其真偽和效力,因此對於結婚登記申請時,驗證要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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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