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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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結婚當事人如為外國人或其一方為外國人時,應繳驗各該當事人所屬大使館、領事館發給之婚姻狀況宣誓書或經其簽證得為婚姻之證明文件。如為外國軍人時,應繳驗各該當事人所屬大使館、領事館或服務機關、部隊主管,發給之軍人結婚批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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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法規「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該條款共有兩項,分別針對外國人及外國軍人辦理結婚時應繳驗的文件進行規定。 第一項指明,當結婚當事人為外國人或其中一方為外國人時,應繳驗各該當事人所屬大使館、領事館發給的婚姻狀況宣誓書或經其簽證得為婚姻之證明文件。這意味著外國人在辦理結婚書面公證或結婚儀式時需要提供相關的文件證明其婚姻狀況。 第二項則針對外國軍人,在辦理結婚時需提供相應的文件。根據該項規定,外國軍人應繳驗其所屬大使館、領事館或服務機關、部隊主管發給的軍人結婚批准書。 此外,根據參考資料,這些文件的目的是驗證結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及其符合結婚所需的條件。這可以防止婚姻中出現虛偽或非法的情況。例如,一名外國人在辦理結婚時,需要提供其所屬大使館、領事館發給的婚姻狀況宣誓書或經其簽證認證的文件,以確保其婚姻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樣地,外國軍人則需要提供軍人結婚批准書,以確保其婚姻符合相關法律和規定。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外交部「大使館/領事館簽證公證組」官方網站:https://www.boca.gov.tw/cp-57-285-e96a2-1.html 2. 中央法規標準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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