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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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舉行結婚儀式時,結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等必須各自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及私章親自到場,並應當場在結婚書面公證書上簽名、蓋章。公證人簽名,亦必須當場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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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的描述,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規定,舉行結婚儀式時,結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等必須各自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及私章親自到場,在結婚書面公證書上簽名、蓋章。公證人要在場為之。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結婚當事人及其相關人員必須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在書面公證書上簽名、蓋章。這意味着結婚當事人和相關證人不能代替他人,必須親自到場參加結婚儀式並提供身份證明文件。此外,公證人也必須在場,負責證明和確認結婚儀式的合法性。 根據問題中提供的資料,可以引用司法院的以下一個案例作為參考: 根據司法院的二十二年院解字第八五九號解釋,當事人應進行定式的禮儀,使一般不特定的人都可以共聞共見。證人不一定需要在婚書上記載,但必須在場親見,並願意擔負證明責任。這個案例強調了公開儀式的重要性以及證人的角色,以確保婚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攜帶名詞
- 公證書名詞
- 公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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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