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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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結婚書面公證書正本,應於公證或結婚儀式完成時當場交付,並另作成結婚書面公證書繕本乙份,交付聲請人,以便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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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 15 條,結婚書面公證書正本應於公證或結婚儀式完成時當場交付,並另作成結婚書面公證書繕本乙份,交付聲請人,以便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參考資料: - 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23)
- 公證書名詞
- 公證名詞
- 聲請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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