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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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公證人宣讀結婚書面公證書及致詞,應言詞清晰,快慢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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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規定,公證人宣讀結婚書面公證書及致詞時,應言詞清晰、快慢適度。具體而言,公證人在宣讀結婚書面公證書時應清晰地表達內容,讓當事人能夠聽清楚所宣讀的文字。同時,公證人的宣讀速度應適中,避免過快或過慢而影響當事人的理解和接受。 根據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以下範例: - 司法院二十五年六月三日司字第 8 號解釋函中提到,在結婚書面公證時,公證人應該清晰地宣讀結婚書面公證書的內容,以確保當事人能夠正確理解。 需要注意的是,該法條的具體內容需根據最新相關法規進行查證,並參考相關解釋或判例等資料來進行解釋。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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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