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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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結婚儀式應依院訂儀式程序辦理,並揭示於公證處或民間之公證人事務所之禮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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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據上述的法條資料,沒有提到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注意的事項第18條。因此,無法提供該法條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 公證名詞
- 公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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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