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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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公證人致詞,宜參照公證人結婚致詞範例為之,並得斟酌結婚當事人學識身分,以富有勉勵之詞句,為必要之增加或變更。且於致詞完畢時,應再提醒結婚當事人,持結婚書面公證書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結婚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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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公證人致詞: 根據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21條,公證人在結婚儀式中應進行致詞。公證人致詞宜參照公證人結婚致詞範例進行,並可根據結婚當事人的學識身分考量,在詞句上富有勉勵的內容,有必要時可以增加或變更詞句。致詞的目的在於提醒當事人對於結婚的重要性以及婚姻的責任和義務。 2. 提醒持結婚書面公證書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在公證人致詞完畢後,應再一次提醒結婚當事人,持結婚書面公證書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只有完成結婚登記後,婚姻才能正式生效。這一步驟非常重要,以確保結婚符合法律要求並具有效力。 以上是根據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21條進行的釋義。參考資料是該法條本身,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這些注意事項的目的是確保結婚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書名詞
- 結婚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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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