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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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證人應命結婚當事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查核,必要時得命提出戶籍謄本予以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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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公證人在辦理婚姻公證時,應要求結婚當事人提供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作查核。如果需要的話,公證人也可以要求提供戶籍謄本以進行核對。這個規定旨在確保結婚當事人的身分及戶籍資料的真實性。一個例子可以是,公證人在辦理結婚公證時,要求結婚當事人提供他們的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以核對其身份及戶籍資料。
- 公證人名詞
- 核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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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