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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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證人主持結婚儀式時,應切實查核到場之結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證人是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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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規定公證人在主持結婚儀式時應切實查核到場之結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證人是否本人。這意味著公證人在進行結婚儀式時必須確認參與儀式的當事人、代理人和證人的身份是否真實,並避免任何身份不明或造假的情況。如果有人冒充當事人、代理人或證人的身份參與儀式,這項規定要求公證人進行嚴格的審查並確保正確的身份被核實。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結婚儀式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 公證人名詞
- 核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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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