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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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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應執行之刑未達一年以上者不適用本條例,包括依減刑條例減刑後所定之應執行刑在內,其所稱應執行之刑,限於因犯本條例所定之竊盜罪贓物罪所定之應執行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以上给出的法规和参考案例,法院在处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根据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二條第四項的规定,该法规不适用于应执行刑期未达一年的案件,包括依据減刑條例减刑后所确定的应执行刑期在内。 2. 在该法规所指的“应执行刑期未达一年以上者”中,只限于因犯本法规所定的竊盜罪或贓物罪所规定的应执行刑期。 3. 根据上述案例,法院在判决时,如果对被告适用了減刑條例并确定了减刑后的刑期,这个刑期也被视为“应执行刑期未达一年以上者”之一,同样适用本法规。 根據以上解釋,法院在處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時,應遵循該法條的規定,對案件中刑期未達一年以上的被告進行裁定,並限制在竊盜罪或贓物罪的定罪所規定的刑期範圍內。

  • 竊盜罪名詞
  • 贓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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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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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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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規定:「二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應執行之刑未達一年以上者不適用本條例,包括依減刑條例減刑後所定之應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