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適用,以被告成立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前提要件,如不能證明其犯罪時不得適用。
根據參考資料所敘述之「法院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三條規定,該條款規定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的適用條件。根據這項規定,被告必須被判定犯有竊盜罪或贓物罪,才能適用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如果無法證明被告犯罪,則不能適用該條例。 舉例來說,如果被告被判定犯有竊盜罪,則可以根據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進行法律處理。但如果無法證明被告犯有竊盜罪,則不能根據該條例進行處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