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 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經依法判處應執行之刑達一年以上且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論其犯罪在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法院於判決時均得依本條例宣告強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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