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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採尿人員接獲檢驗報告時,應即將檢驗結果登載於採尿進行簿,並將報告書正本送交少年保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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