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一 (刑訴審判法定程序之回復) 刑事訴訟案件之審判,本應依刑事訴訟法 (以下簡稱刑訴法) 所定之程序辦理,其因時間上或地域上之特殊情形而適用其他法律所定之程序辦理者,於該特殊情形消滅,尚未經判決確定者,即應適用刑訴法所定程序終結之。 (刑訴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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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刑事訴訟案件應依刑事訴訟法所定之程序辦理。然而,若因時間上或地域上之特殊情形而適用其他法律所定之程序辦理,那麼該特殊情形消滅且尚未經判決確定,則應適用刑訴法所定之程序終結案件。 舉例來說,假設某刑事案件涉及跨國犯罪,根據刑訴法所定之程序無法順利進行審理,而必須依據國際刑事法等其他相關法律進行審理。然而,若在特殊情形消滅之前,該案件尚未經判決確定,法院則應適用刑訴法所定之程序終結該案件。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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