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 (刑訴第二條用語之意義) 刑訴法第二條所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係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辦理刑事案件之法官而言。所謂被告,係指有犯罪嫌疑而被偵審者而言。所謂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則不以認定事實為限,凡有關訴訟資料及其他一切情形,均應為同等之注意。其不利於被告之情形有疑問者,倘不能為不利之證明時,即不得為不利之認定。 (刑訴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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