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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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之一 (沒收用語) 沒收之替代手段與沒收均為國家剝奪人民財產之強制處分,自同受刑訴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規範。所稱沒收之替代手段,不限於刑法所規定之「追徵」,並及於其他法律所規定者。(刑訴法三之一、一四一、二五九、二五九之一、三一○、三一○之三、三一七、四五○、四五五之二、四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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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條二之一(沒收用語)規定了沒收的替代手段以及沒收的法律規範。沒收的替代手段不僅限於刑法所規定的"追徵",還包括其他法律所規定的替代手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三之一、一四一、二五九、二五九之一、三一○、三一○之三、三一七、四五○、四五五之二、四七○),這些法條具體規定了沒收的替代手段的內容和適用情況。
相關函釋 1 則
- 沒收名詞
- 強制處分名詞
- 刑訴法法規
- 正當法律程序名詞
- 刑法法規
- 追徵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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