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之一 (沒收用語) 沒收之替代手段與沒收均為國家剝奪人民財產之強制處分,自同受刑訴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規範。所稱沒收之替代手段,不限於刑法所規定之「追徵」,並及於其他法律所規定者。(刑訴法三之一、一四一、二五九、二五九之一、三一○、三一○之三、三一七、四五○、四五五之二、四七○)
二之一 (沒收用語) 沒收之替代手段與沒收均為國家剝奪人民財產之強制處分,自同受刑訴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規範。所稱沒收之替代手段,不限於刑法所規定之「追徵」,並及於其他法律所規定者。(刑訴法三之一、一四一、二五九、二五九之一、三一○、三一○之三、三一七、四五○、四五五之二、四七○)